遵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修订)-bat365

发布时间: 2024-06-28 16:01 字体:[]

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城落户农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17〕372号)、《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遵义市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遵义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所有。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章

第七条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统一管理。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应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近3个月未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须沿用原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二条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且为1%的整数倍。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1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在本自然年度不作调整。缴存基数低于新缴存年度下限标准或高于新缴存年度上限标准且超期未申请调整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统一调整为下限标准或上限标准,并做好告知和缴存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采取委托银行逐月代扣代缴(可预存资金)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缴存。市公积金中心将按其委托从指定银行账户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未成功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自助缴存。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账户;如需申请继续缴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启封,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启封。账户启封后,灵活就业人员应足额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章

第十七条符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或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提取额度和办理流程等按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或配偶在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相关申请资料到任一管理部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提取。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可申请自愿销户终止缴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自销户提取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开户。

第四章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类型贷款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可贷额度计算、房屋套数认定、还款能力计算、个人信用情况、贷款办理流程、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已发放的灵活就业人员补息贷款,符合“商转公”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商原贷款发放银行转换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转换。不符合“商转公”申请条件的,仍按原模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暂定2年。原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印发的《遵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遵住委字〔2024〕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本市规定与其不符的,从其规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