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根据《遵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存补贴,是指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外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缴存补贴对象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缴存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起,2年内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通过后,对个人账户余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不满1年的按1年期利率补贴,缴存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2年期利率补贴。超过2年未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计算补贴的缴存时间,自其正常缴存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为灵活就业人员须满6个月后,才具备补贴资格。缴存补贴时间自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后正常缴存满6个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按单位缴存职工正常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暂定2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