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城落户农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17〕372号)、《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近3个月未缴交职工养老保险;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自愿认同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自愿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坚持本人自愿原则。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遵义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
第四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符合条件申请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上渠道或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下辖任一管理部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部在“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下为其开设个人账户,并与其签订《遵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协议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管理部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已开设个人账户的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开设申请资料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继续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管理部申报或通过线上渠道将其个人账户从“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账户继续缴存。
第十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条件并申请异地转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自助办理。
第五章 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的,可自主选择缴存标准,但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且为1%的整数倍;
(三)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1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在本自然年度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自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当月或次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缴存,也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从指定银行账户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未自助缴存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受其委托从指定银行账户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未成功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自助缴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封存账户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封存,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申请启封账户,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启封,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启封。账户启封后,灵活就业人员应足额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连续欠缴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之后首个汇缴月份重新计算。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七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符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或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提取额度和办理流程等按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或配偶在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相关申请资料到任一管理部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尚未终止补息的,只得办理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已终止补息但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销户提取,或未达年龄自愿销户提取的,在个人账户封存后,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年龄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提取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开户。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符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由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及其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逐月补贴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贷款方式。
利息差额计算公式为:
上述公式中,实还利息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根据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议确定。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一)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存月份间隔不超过3个月。
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月份与应缴月份间隔超过3个月或补缴的,不视作连续正常缴存;
(二)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同申请人),家庭累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次数未超过1次;
(三)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备案登记表登记日期1年以内的新建自住住房,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过户日期6个月以内的再交易自住住房,且房屋位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
(四)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相应年龄(即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五)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及实际贷款额度等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六)房屋套数认定、家庭收入和个人信用情况等符合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受委托银行向市公积金中心推送实际还款信息后,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补息。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下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一)借款人连续欠缴超过3个月的,或贷款逾期连续超过3期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全部清偿的。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偿还期间,市公积金中心将受其委托通过系统自动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委托提取额度不超过补息贷款月实际还款额。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委托提取自动暂停;法院解冻后,委托提取自动恢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遵义市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遵住委字〔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