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心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9月18日
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规则》《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担保、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为夫妻关系、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本市缴存职工、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且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公积金贷款(含补息贷款)记录;
(三)原商贷所购住房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唯一自住住房;
(四)原商贷由本市商业银行发放且未结清,已还款满1年,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或部分还款;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明晰,无除原商贷银行以外抵押权人、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三章 办理模式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先还后贷、顺位抵押、部分置换三种模式,借款申请人结合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后,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无须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原商贷银行协作,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借款申请人预存差额资金一并结清原商贷。
(三)部分置换。借款申请人无须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原商贷银行协作,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偿还(置换)部分原商贷,剩余部分商贷继续保留,形成借款申请人“组合贷款”。
第五条 原商贷所购住房产权人之间婚姻关系发生变更,或产权人存在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关系人的,只能选择先还后贷模式,且应将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变更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所有(无共同申请人的,应变更为借款申请人单独所有)。
第六条 选择顺位抵押或部分置换模式的,“商转公”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原商贷银行一致。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不超过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的额度(应向下取整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且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
(二)选择顺位抵押模式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扣减6个月还款本金(按原商贷最近1个月还款本金乘以6计算)后的金额;
(三)选择部分置换模式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扣减6个月还款本金(按原商贷最近1个月还款本金乘以6计算)后的金额,且“商转公”贷款抵押金额与剩余部分商贷抵押金额之和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且不超过原商贷所购住房土地剩余使用权年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选择部分置换模式的,剩余部分商贷利率按照原商贷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在市外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且已结清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章 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通过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并登记成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预约柜面预审时间;
(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原商贷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进行预审;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复核、审批;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3个月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符合规定的不动产权证书;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
(五)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提交受委托银行;
(六)受委托银行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传送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
(七)市公积金中心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经原商贷银行复印并加盖相应印章的原商贷借款合同);
(四)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原件);
(五)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原商贷近12个月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材料(1个月内有效);
(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七)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ⅰ类银行卡原件(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八)“商转公”贷款审核审批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选择顺位抵押模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并登记成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预约柜面预审时间;
(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原商贷购房所在地管理部进行预审;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在管理部预审通过后1个月内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差额资金在原商贷结清或“商转公”贷款申请撤销前限制使用);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复核、审批;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五)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提交受委托银行;
(六)受委托银行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传送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
(七)市公积金中心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
(八)原商贷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借款申请人已存入资金一并结清原商贷,并应在原商贷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原商贷抵押。
第十四条 选择顺位抵押模式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加盖相应印章的提前还款同意书;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经原商贷银行复印并加盖相应印章的原商贷借款合同);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六)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原商贷近12个月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材料(1个月内有效);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八)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ⅰ类银行卡原件(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九)已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十)“商转公”贷款审核审批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选择部分置换模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并登记成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预约柜面预审时间;
(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原商贷购房所在地管理部进行预审;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复核、审批;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
(四)原商贷银行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权登记变更,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传送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
(五)市公积金中心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
(六)原商贷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置换)部分原商贷。
第十六条 选择部分置换模式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加盖相应印章的提前还款同意书;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经原商贷银行复印并加盖相应印章的原商贷借款合同);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六)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原商贷近12个月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材料(1个月内有效);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八)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ⅰ类银行卡原件(仅在受委托银行受理环节提供);
(九)“商转公”贷款审核审批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限内到管理部柜面预审、到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将差额部分存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等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商转公”贷款申请。自愿放弃次数达到3次的,自最后一次放弃之日起1年内不能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能现场通过合规渠道调取电子证照的,可不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初根据上年末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当年“商转公”贷款规模。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可调整当年“商转公”贷款规模。市公积金中心合理设定每月“商转公”贷款受理额度(笔数)。“商转公”贷款资金使用达到年度规模后,自次月起,当年停止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商转公”贷款办理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当公布的流动性风险系数大于或者等于1时,自公布次月起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当公布的流动性风险系数小于1时,自公布次月起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同步关闭“商转公”贷款线上申请渠道,已受理的继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不能办理除偿还“商转公”贷款、销户外的提取业务(办理销户提取的,应先将个人账户余额冲还“商转公”贷款),直至“商转公”贷款申请撤销或“商转公”贷款结清。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后,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均生成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征信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商转公”贷款信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存在利用虚假行为、虚假信息、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申请“商转公”贷款或其他应当认定为骗贷行为的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商转公”贷款申请终止。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将其违规贷款行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告;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贷款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向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其违规贷款行为。贷款资金已发放的,应在市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退回。
第二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贷后管理按本市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
作者:何 嵘
一审:谭方建
二审:罗 蓓
三审:黎安富
终审:黄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