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bat365

发布时间: 2022-09-05 17:06 字体:[]

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细则》),2022101起施行,现就《贷款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2年1月9日起实施。《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配套制定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服务已不适宜新形势下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效指导和规范全市公积金贷款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并发布了《贷款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法规,并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围绕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制定过程

2022年2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了工作专班,通过查阅异地中心有关文件及电话交流等方式开展学习调研,将职工关注度高、管理部及受委托银行咨询较多的焦点问题梳理成清单后开展座谈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29日至5月29日面向社会以及遵义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部分缴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各界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稿,经市公积金管委会2022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831日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异地公积金缴存人

(二)主要内容。贷款细则》共四十九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贷款细则》的目的、公积金贷款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机构职责等;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对象及需要符合的条件、不予贷款的情形等;第三章基本规定,明确了贷款额度的决定因素及确定方式、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标准、贷款利率、年限等;第四章贷款申请及审核,明确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资料、流程、审核等;第五章贷后管理,明确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贷款变更、抵押物登记等;第六章监督,明确了违规贷款行为的界定、违规行为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单位的责任义务等;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规则的制定权限、《贷款细则》的实施时间以及原政策文件的废止事宜等

、主要政策变化

(一)调整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计算方式。现行政策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其连续足额缴存月份数应重新开始计算,《贷款细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即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不影响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的计算。

(二)调整实际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贷款细则》规定实际可贷额度由最高贷款额度、可贷额度、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取整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我市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贷款额度不受可贷额度计算影响。

(三)调整可贷额度的算法。调整存贷挂钩公式,由缴存基数为主导因素决定可贷额度,调整为以缴存余额为主导因素决定可贷额度,引入流动性风险系数,将可贷额度与全市公积金整体运行情况挂钩,整体更显科学合理。

具体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合计的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0×流动性风险系数。

《贷款细则》规定,市公积金中心每月第3个工作日公布上月末个贷率,并根据近期个贷率变化情况,对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系数并对外公布。自公布次月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公布的流动性风险系数执行。流动性风险系数确定标准如下:

1.当个贷率下降至85%以下且连续两个月保持在该区间,或在两个月内下降两个不同区间至85%以下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1.5;

2.当个贷率上升或下降至85%(含)-90%且连续两个月保持在该区间,或两个月内下降两个不同区间至85%(含)-90%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1.2;

3.当个贷率上升或下降至90%(含)-93%且连续两个月保持在该区间,或在两个月内连续上升或连续下降两个不同区间至90%(含)-93%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1;

4.当个贷率上升或下降至93%(含)-95%且连续两个月保持在该区间,或在两个月内上升两个不同区间至93%(含)-95%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0.8;

5.当个贷率上升至95%及以上且连续两个月保持在该区间,或在两个月内上升两个不同区间至95%及以上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0.6。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价值认定标准。《贷款细则》规定:新建自住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但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应由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确定;再交易住房以过户时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金额(不含税)、实际交易价格、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确定价值三者中最低值认定;建造自住住房以实际建房自付费用和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确定价值两者中较低值认定。

(五)调整征信审查标准。《贷款细则》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逾期审查作了调整,总体分为助学贷款类和非助学贷款类,还规定了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贷款,对某些轻微信用记录不良情况准予贷款,但需提高最低首付款比例。

(六)明确了贷款变更的相关规定。《贷款细则》明确,在公积金贷款期间,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

(七)明确了违规贷款的认定和处理。《贷款细则》对违规贷款的行为作了界定,并规定对违规贷款行为可以作出黑名单处理、5年内限制其提取和贷款、党政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时向其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退回违规贷款资金,未按期退回的并处罚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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