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bat365

发布时间: 2022-09-05 17:02 字体:[]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印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归集细则》),现就《归集细则》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今年开展了《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在《管理办法》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经调研座谈、文件起草、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形成了实施细则的审议稿并提请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二、政策内容

《归集细则》共7章44条,对《归集细则》适用范围和对象、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对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账户变更及注销、单位办理汇(补)缴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三位一体的归集工作监督体系,加强了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政策解读

解读一:《归集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归集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公积金工作的政策文件

解读二:《归集细则》有何亮点?

答:一是明确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二是明确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简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流程,更好支持困难企业发展;三是明确了职工的养老保险缴交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一致,进一步规范了公积金缴存工作。

解读三: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解读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哪些?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解读五: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何规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同一单位的缴存职工,原则上应同时调整。

解读六: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且为1%的整数倍。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解读七: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后是如何计息的?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市公积金中心应于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解读八: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缴存单位,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缓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应在缓缴期满后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再次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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