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市公积金〔2015〕33号
关于职工提取公积金异地使用及支持
家庭成员住房消费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遵住委字[2015]2号)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八项措施的通知》(遵市公积金[2015]27号)的要求,现将涉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以及支持职工家庭成员住房消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市工作的缴存职工及配偶且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在本省范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价和贷款本息。
二、对在我市工作的缴存职工及配偶且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在本省范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子女、父母(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在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价。首次提取还贷只限于借款人及配偶,首次提取还贷一年后借款人及配偶还贷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用子女或父母公积金作补充。
三、对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其子女、父母(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补充资金,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价,所提公积金应转账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四、对租住商品房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仍按(遵市公积金[2015]8号)规定执行,对租住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入住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全额提取年租金或书面授权委托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入保障房管理机构账户。
五、提取要件、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等仍按《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管理部要认真对提取要件进行严格审查,要从业务受理、审核到审批各岗位上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核查机制,具体由各管理部审核岗位人员负责核查通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中心监督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七、由中心监督科负责牵头,各管理部及业务科室积极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对骗取、套取一经查实的要依法及时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同时取消所涉提取人五年内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个人和机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所涉提取政策随上级主管部门政策的调整而修改。
九、本《通知》由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