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建部2015年3月20日《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落实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
二、对全款支付购房款且需提取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的,因在中心系统中无关联信息,必须同时办理提取手续,所有申请人提取额度不得超出购房总价。
三、职工在还贷期内符合提取条件时,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一年还贷本息之和;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按年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未提取年度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但一次性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提取公积金异地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不需再提供户籍证明、异地工作证明和缴交社保证明,其他提取要件按现行操作细则执行。
五、本《通知》随上级主管部门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