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一般检查(除有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外,均为一般检查等级) |
2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
其他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逾期不办理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其他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 |
对缴存职工违反规定,提供伪造和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责令改正,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
其他权力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伪造和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对已提取资金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5 |
对缴存职工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改正,对获得贷款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
其他权力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对获得贷款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对获得贷款资金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逾期不改正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