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二、“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三、“对违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伪造和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责令改正;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四、“对违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改正;对获得贷款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五、“对违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