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1)-bat365

发布时间: 2021-09-15 14:21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依申请服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 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710号)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依申请服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3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依申请服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4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依申请服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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